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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四川省科学养生促进会章程



    第一章   总 则



    第一条   本团体的名称:四川省科学养生促进会,英文名称:Science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Sichuan (scys)。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。


    第二条   本团体的性质:由四川省从事科学养生与养生文化研究的专家、学者、有志之士及养生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、多学科、综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
    第三条   本团体的宗旨:弘扬传统养生文化,吸取中医养生精华,促进养生产业开发与发展,指导民众养生保健,提高人民健康水平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防范政治风险、社会风险、经济风险、安全风险,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,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,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,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,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,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。


    第四条  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
    第五条   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科协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。


    第六条   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。



    第二章   业务范围



    第七条  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
    (一)指导民众科学养生;


    (二)养生文化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;


    (三)促进养生产业开发与推广;


    (四)养生理论知识与技能技术教育培训;


    (五)养生、养老企事业指导;


    (六)开展和协调与科学养生有关的其它活动;


    (七)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、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相关内容。


    第八条 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

    第三章   会 员



    第九条   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、荣誉会员。


    第十条   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
   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
    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
    (三)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
    (四)热爱并从事养生文化和养生产业。



    第十一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
  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
    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
    (三)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

    第十二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
    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
    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
    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
   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
   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

    第十三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
    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
    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
    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
   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
    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

    第十四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
    第十五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
    第四章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

    第十六条 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
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
  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
  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
    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
    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
   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

    第十七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    第十八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(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
    第十九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

    第二十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
   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
   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
   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
   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
   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
   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
   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
    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
   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
   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

    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    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


   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
   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   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。



   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
  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
   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
    (三)会长)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
  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
   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
  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

  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
   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
  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
   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

    第三十条 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    (一)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;


    (二)检查会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
    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
    (四)提名副会长人选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

    (五)处理本会的其它重大事宜。



    第三十一条 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  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
   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
  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
   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
   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,包括本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、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。



    第五章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
   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

    (一)会费;


    (二)捐赠;


    (三)政府资助;


  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
    (五)利息;


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

   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
   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   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
   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
   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
   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
   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
    第四十条   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
    第六章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

   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
   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,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



    第七章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
   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
   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。


   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
   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
   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
    第八章   附 则



   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元月31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。


   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
    第五十条   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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